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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財政部核釋關係企業間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海關對進口貨物訂定配套作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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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本(108)年11月15日核釋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並由關務署於近期公告海關配合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涉及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進口貨物通關階段,應於進口報單特殊關係欄位填報代碼136(有特殊關係且影響交易價格)、納稅辦法欄位填報65(預估稅捐)及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貨價申報書及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該等貨物之通關方式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

  又該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次年1月31日前,檢送「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及付款單證等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若資料有誤、文件不齊或另須補充資料時,海關將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文件資料。

  海關受理核定營利事業會計年度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時,將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檢視交易價格是否受買、賣雙方特殊關係影響及其適用估價方法,並於4個月內完成進口貨物之一次性移轉訂價完稅價格核定作業,必要時,得延長核定期間2個月,並通知營利事業。若營利事業未於次年1月31日前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或經海關通知補件而未於15日內補正文件者,海關將依職權逕行核定完稅價格。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海關將於各關設置單一窗口,提供商民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