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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银行业购买中央银行发行定期存单所产生之收入适用2%营业税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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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9)日核释银行业购买中央银行依中央银行法第27条规定发行定期存单(下称央行NCD)所产生之收入,属经营银行本业以外之专属本业销售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适用2%营业税税率。


财政部说明,该部76年10月30日台财税第761122622号函规定,中央银行为调节金融;依中央银行法第27条规定发行之央行NCD,系属该行业务之运作;银行业购买央行NCD所发生之利息收入(包括买卖之利益),不属营业税免税范围,应依法报缴营业税,至其适用之营业税税率,究为营业税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银行本业之5%,抑为同项第3款规定银行本业以外专属本业之2%,目前法令尚乏明确规范。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明确界定银行业经营银行本业范围,该部依营业税法第11条第2项授权订有「银行业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范围认定办法」,银行业经营该办法第2条第2款至第6款所定业务(例如银行兼营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条所定短期票券自营业务)收入,非属银行业及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系鉴於银行业及保险业以外其他金融业(证券业、期货业、票券业及信托投资业)经营渠等业务为专属本业收入,应按2%税率课徵营业税,如银行业经营相同业务认属银行本业收入,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将发生跨业经营税负不公情事,爰将银行业及保险业经营其他金融业专属本业收入部分,排除於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范围。


财政部表示,考量央行NCD之承购对象,依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作业要点第4点第1项规定,包含票券金融公司(系票券业),如票券金融公司购买央行NCD所产生之收入认属票券业经营专属本业收入按2%税率课徵营业税,而银行业兼营相同业务收入认属银行本业按5%税率课徵营业税,恐生租税中立及公平争议,爰依银行业保险业经营银行保险本业收入范围认定办法规定意旨,核释银行业购买中央银行依中央银行法第27条规定发行定期存单所产生之收入,属经营银行本业以外之专属本业销售额,应依营业税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适用2%营业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