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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取得馈赠客户或员工礼品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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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交际应酬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及第4款规定,系属不得扣抵之进项,依规定不得申报扣抵其销项税额。

 

该分局举例说明,因年关将近,甲公司购买1,000盒礼品赠送公司客户及酬劳员工,取得销售额500,000元,税额25,000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1纸,依前开规定,系属交际应酬及酬劳员工之费用,不得申报扣抵其销项税额。

该分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具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因不察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经稽徵机关查获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