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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供銷售的商品作為年終尾牙摸彩獎品,應注意開立發票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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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或勞務,應如何開立發票,說明如下:

一、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或勞務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