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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外销劳务得免开立统一发票,惟仍应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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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对外贸易,鼓励营业人提供劳务取得外汇收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所适用之营业税税率为零,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该项外销劳务收入仍应依法申报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国内营业人提供劳务所收取之外汇收入,为该营业人销售劳务之销售额,如系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依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所适用之营业税税率为零。复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4条规定得免开立统一发票,惟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该营业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A公司於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兑换亏损高达200万余元,经查核发现系销售研发资讯服务予外国公司所收取之外汇收入,依合约书内容所载,该资讯服务确系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惟经核对A公司非经海关出口零税率销售额、兑换亏损明细分类帐及外汇收入证明文件等,查得A公司外汇收入3,000万元,未申报非经海关出口零税率销售额,致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短漏报营业收入3,000万元,遭补税及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时,虽得免开统一发票,惟仍应注意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