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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营利事业取自国内外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应列入所得申报纳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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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论个人或营利事业,取自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均应列入所得申报纳税,且不以国内营利事业的赠与为限,亦即取自国外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亦应列入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因继承、遗赠或赠与而取得之财产免纳所得税,但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不在此限。另依财政部7643日台财税第7621173号函规定,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规定,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不予免徵所得税,并不以国内营利事业为限,取自国外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仍应有其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国外A公司将其原持有上市公司国内乙公司20万股股票无偿转让给国内甲公司,双方并签订赠与契约书,赠与日期10821日,甲公司应依前揭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财政部7643日函释规定,於受赠年度(即108年度)按赠与时股票时价(赠与日之收盘价)列报该笔受赠收入;倘受赠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列报。

该局提醒,如有取自国内外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财政部7643日函释规定,无免纳所得税的适用,须并入受赠人受赠年度的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请纳税义务人特别注意上开规定,避免因疏忽而漏报受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