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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列报执行业务费用,应与业务直接必要相关,并保存帐簿凭证及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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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列报执行业务费用,应与执行业务直接必要相关,并取具确实凭证及与执行业务有关之证明文件。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执行业务者之业务收入,减除业务所房租或折旧、业务上使用器材设备之折旧及修理费,或收取代价提供顾客使用之药品、材料等之成本,业务上雇用人员之薪资、执行业务之旅费及其他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查核某牙医诊所106年度申报案件,发现其列报旅费548,000元及4部汽车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费440,000元仅附机票存根联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据作为凭证,并无详载逐日前往地点、访洽对象及内容等之出差报告单或接洽业务之来往函件、计画书资料,无法证明系属执行业务之旅费;另租用多部汽车,与医师行业特性未合,亦无法提出与业务有关之事实证明,因此剔除旅费440,000元及3部汽车租金2,200,000元,调增所得2,640,000元。

该局呼吁,执行业务者列报执行业务费用,应与业务直接必要相关,另应取具及保存与业务有关之事证,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