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最新税务消息
3
生产制造技术之权利金支出应按期摊折并列为制造费用4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857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有关生产制造技术之权利金支出,应依契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於契约有效期间内按期摊折,并列为制造费用。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而营利事业之费用与损失,应视其性质分为营业费用(如销售、管理费用)与营业成本(如制造费用),有关生产制造技术之权利金支出,属制造商品所应负担之成本,应归属制造费用,且因对生产有递延效益,应於契约有效期间内按期摊折,不得於支出当年度一次认列,以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之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经营制造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及改善制程,於109年12月与乙公司签约取得其授权使用之生产制造技术,并依约支付一次性权利金5千万元,契约有效期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则甲公司自110至114年度止,每年度应摊折之制造费用应为1千万元(权利金5千万元÷5年)。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生产制造技术之权利金支出,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列报,如有相关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查询相关法令。
(联络人:法务一科陈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