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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可享营业利润免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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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因网路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若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如经由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包含机关、团体及组织)所取得之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按「给付额」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惟境外电商所在地国家或地区若已与我国签署全面性租税协定者,则可申请适用该协定营业利润免税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截至本(110)年7月15日,与我国签署全面性租税协定并生效之国家或地区计33个,依全面性租税协定第7条规定,境外电商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该常设机构从事营业者,其取得之营业利润仅由该境外电商所在国家或地区课税,不在我国课税。是以,境外电商申报所得税时,应注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与我国已签署全面性租税协定,如已签订且该境外电商在我国境内无常设机构或未经由该常设机构透过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电子劳务,其所取得之我国来源所得,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外国营利事业跨境销售电子劳务申请适用租税协定营业利润免税申请书」,并检附所在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出具之居住者证明、合约书影本、委任书、所得相关证明等文件,并同於结算申报时(或另案)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第7条有关营业利润免税之规定。

该局提醒,前开申请案件经稽徵机关核准后,如属核准函所述核准期间已扣缴之税款,得由境外电商或委托代理人(亦得委托扣缴义务人),检附相关资料向原受理扣缴申报之税捐稽徵机关申请退还溢缴税款,惟依税捐稽徵法第28条规定,扣缴税款之缴纳日已逾5年申请退税期限者,不得申请退税。相关资讯及书表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相关法规及函释或相关书表下载」项下下载。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黄秀贞
电话:(04)23051111转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