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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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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6)日核释,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下称纾困条例)施行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暂缴申报期间(历年制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会计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免办理110年度营所税暂缴: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纾困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年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财政部表示,该部前於109年7月31日发布令释提供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之租税协助措施,以减轻受疫情影响之营利事业缴税资金压力。鉴於110年疫情持续严峻,110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纾困条例将施行期限由110年6月30日延长至111年6月30日,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於110年5月至7月间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级,民众食衣住行育乐活动减少,相关行业之营运受疫情影响,爰核释赓续提供免办理110年度营所税暂缴措施。

财政部指出,上开得申请免办理110年度营所税暂缴之条件,系参照该部110年6月30日修正「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及110年6月25日修正「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订定,考量申请条件放宽,符合该部109年7月31日令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之营利事业,亦符合上开修正后条件,本於「申请从简,认定从宽」原则,爰规定已依该部109年7月31日令免办理109年度营所税暂缴者,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0年度营所税暂缴,无须再提出申请;又营利事业於办理110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如因疫情影响已依规定经国税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所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或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亦无须再提出申请,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0年度营所税暂缴措施,以资简政便民。

新闻稿联络人:蔡科长绪奕

联络电话:02-2322-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