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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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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纵然该寺庙已向内政部立案登记,仍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对象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订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识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及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者。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寺庙团体时,不论该寺庙为财团法人或非财团法人,如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或须取具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完税证明书才能办理移转登记,均须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列报不计入赠与总额之捐赠财产,宜注意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另赠与税相关申报书表已置於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书表及档案下载/赠与税)供民众依需求自行下载使用。
(联络人:审查二科赠与税陈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