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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个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2规定投资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之投资支出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金额,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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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个人於111年1月1日以后依产业创新条例(以下简称产创条例)第23条之2规定,投资并取得成立未满2年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新发行股份者,自该股份持有期间届满2年之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金额,应计入当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

财政部说明,106年11月22日增订公布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天使投资人租税减免优惠规定,个人以现金投资於成立未满2年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且对同一公司当年度投资金额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之新发行股份,持有期间达2年者,得就投资金额50%限度内,自持有期间届满2年之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每年得减除金额以300万元为限。上开优惠原实施至108年12月31日,嗣产创条例於108年7月24日修正展延实施至118年12月31日。为使适用本项租税减免致缴纳较低税负或完全免税之个人,课以最基本之税负,落实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建立个人所得税负担对国家基本贡献之立法目的,该部爰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公告,个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资金额,符合上开产创条例第23条之2规定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金额,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

财政部补充说明,个人依产创条例第23之2规定投资取得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之新发行股份,於该股份持有期间届满2年之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之金额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时,尚得依规定减除扣除额670万元,以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於该基本税额高於一般所得税额,始须缴纳一般所得税额与基本税额之差额。

财政部提醒,个人自111年1月1日以后对於国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之投资支出,并取得该公司之新发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间达2年,爰114年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规定计入个人之基本所得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