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活动
3
营业人捐赠防疫物资 开立统一发票要留意4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8563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三级疫情警戒期间防疫物资使用需求大增,许多营业人为力挺第一线医护人员,共同为防疫工作贡献一份心力,主动捐赠防护衣、护目镜、口罩、快筛剂、酒精等货物与医疗院所,在作爱心之余,也请留意开立统一发票的规定。
该局说明,营业人无偿捐赠他人之防疫物资,於产制、进口、购买时,如系以「进货」科目列帐,取得之进货统一发票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给营业人本身,惟营业人视为销售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除属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可申报扣抵外,其余均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於购入时,已决定作捐赠使用,并以「捐赠」有关科目列帐,其购入该项货物所支付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者,则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入口罩20万片,原购入时是为了要销售,以进货科目入帐,购入时并将所支付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将其中的5万片捐赠与长照机构乙,则甲公司应按时价计算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的统一发票,该自行开立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惟如甲公司为协助防疫,将口罩无偿捐赠给地方政府统一运用,甲公司虽已於购入时将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因简化作业,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统一发票。
该局呼吁营业人捐赠防疫物资时,应注意开立统一发票之相关规定,上述捐赠如有应视为销售而未开立统一发票情事,在稽徵机关尚未查获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处罚。如仍有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