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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因承租人迟付租金或提前终止租约而加收违约金,应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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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若因承租人迟付租金或提前终止租约,依约加收违约金者,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销售额之范围涵盖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或提前终止租约而依约收取之违约金,系销售劳务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将持有之店面隔间,分别出租与乙商号及丙商号使用,并各别约定每月收取租金新台币(下同)120,000元。惟乙商号因财务危机迟付1个月租金,甲公司依约加收违约金1,000元;又丙商号因经营不善结束营业而提前终止租约,甲公司依约加收违约金120,000元,均属甲公司销售额之范围,甲公司应於收款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提醒,营业人出租不动产因可归责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违约金,亦属销售劳务收取之代价,应列入销售额,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营业人如自行发现有漏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营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以免遭补税处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廖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