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活动
3
租赁提前解约所支付之违约金,扣缴单位应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4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www.taipeicpb.org.tw/news/index.php?id=8554

某商号负责人询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该商号不堪营运亏损而结束营业,因提前解除租赁契约所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向个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约所给付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给付时免扣缴所得税款,惟应依同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将受领人姓名、住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全年给付金额等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房东取自该商号因提前解除租赁契约所支付之违约金,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租赁所得系因财产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质不同,应依前揭规定列报为其他所得。

该局特别提醒扣缴单位,如有提前解除租赁契约给付违约金情事,应於次年1月底前,列单申报免扣缴凭单。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查询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