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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合资从事销售货物或劳务,进销项凭证应依分摊比例取得及开立,避免遭补税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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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081219日公告109年度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下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的金额及免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仍维持与108年度相同,说明如下:

 

一、109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109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670万元后,按20%计算的金额。

三、本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的保险死亡给付,109年度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个人的基本所得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凡是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有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险给付、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的交易所得、综合所得税的非现金捐赠扣除额等应列入计算个人基本所得额项目,依规定於加计个人综合所得净额及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5项规定选择分开计算应纳税额的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后,计算个人的基本所得额时,如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以基本所得额扣除670万元的净额,按20%计算基本税额。

 

该局提醒,基本税额应先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如果一般所得税额高於或等於基本税额,则不必再缴纳基本税额,只要依原来的综合所得税规定缴纳一般所得税额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税额低於基本税额,除依原来的综合所得税规定缴税外,应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且该差额不得以其他法律规定的投资抵减税额减除之。

 

(联络人:审查二科吕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

 

更新日期:1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