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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应付未付款项,应於请求权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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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125条至第127条规定,请求权消灭时效分为2年、5年及15年,如为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因此,营利事业应给付之款项,已逾民法规定之请求权时效而未支付者,该请求权依民法规定即已消灭,营利事业应於时效消灭年度将该应付未付之款项转列为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甲营利事业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其帐载有逾5年之应付租金3百余万元,该项给付请求权,依民法第126条规定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是以依上开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该逾5年之应付而未支付租金3百余万元应予转列其他收入。另该营利事业如於日后实际给付该租金时,得以营业外支出列帐申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再行检视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并确认是否逾请求权时效,而应转列其他收入,以免因未符相关规定而遭调整补税。
(联络人:审查一科陈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