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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110年度出售房地,3种制度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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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税2.0自1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境内营利事业交易持有2年以内房地,税率45%;持有房地超过2年,未逾5年,税率35%;持有房地超过5年,税率20%。

该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该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种课税制度,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之规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局进一步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